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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市监发〔2025〕13号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百色市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6-10 15:30     来源: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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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现将《百色市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百色市教育局

                                                202568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规定,结合百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管理。举报范围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三条举报途径。举报途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1231512345等)、信件、电子邮件、网络平台多种途径向监管部门举报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内容。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如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等)、具体的违法行为(如使用过期食材、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相关证据或线索(如照片、视频、购物票据等)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举报受理。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并及时反馈举报人核查进展情况。

第三章重大违法行为认定

第六条明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校园内或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变质、过期、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罂粟壳、工业明胶等);无证经营食品(特别是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等。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9.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0.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13.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1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5.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为认定。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被认定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有效举报。举报内容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属于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的。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侦破案件。

第九条回避原则。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且非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十条最先举报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协商确定的代表领取。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分级奖励。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奖励分为不同等级。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4.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5.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由发放奖励资金的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6.学校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学校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一般按案件罚没款的1%5%计算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上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经研究决定,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与其他奖励办法不重复领取,按最高奖励标准领取。

第六章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核实与告知。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负责查处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通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等。

第十五条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七章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六条保密规定。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身份不被暴露。

第十七条权益保障。保障举报人不因举报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如果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内部监督。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举报奖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如虚报奖励、冒领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在不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公开举报奖励工作的总体情况,如年度举报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总数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举报奖励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支付举报奖励费用。可以根据当地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预算额度。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建立专门的举报奖励资金账户,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拨付、使用流程。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对奖励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对被举报人进行恶意陷害的,不应给予奖励,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已掌握线索。对于在举报人举报之前,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日常监管、抽检监测、其他案件关联等)掌握了被举报违法行为线索的,不予奖励。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关键的补充或推动作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匿名举报人在举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不予奖励。防止奖励发放准确奖励被冒领等情况发生。

第十一章与其他规定的衔接

第二十五条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本实施办法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确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举报人权益保护等方面,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例如,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严重违法情形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按照本办法进行举报奖励的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衔接。与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协同实施。学校作为校园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举报调查工作。同时,本办法的实施也有助于督促学校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如通过举报奖励发现学校食堂管理中的漏洞,学校应及时整改,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宣传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如在学校、社区张贴宣传海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平台发布宣传信息等。宣传内容包括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程序、举报途径等,提高公众对举报奖励政策的知晓度,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培训工作。对监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能够准确受理举报、认定违法行为、评定奖励等级并依法发放奖励。培训内容包括校园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举报受理流程、调查核实技巧以及奖励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由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色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或争议,由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色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日期之前受理的举报,按照原有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在本办法施行后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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