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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市监处罚〔2024〕8号

2024-11-05 17:00     来源: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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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市监处罚〔2024〕8号

当事人:乐业县马庄大众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8MA5PWE6Q2E,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薏,成立日期:2020年9月15日,住所:乐业县逻西乡个马村二级公路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油、乙醇汽油、柴油(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杨薏,女,汉族,1997年11月5日出生,现年27岁,大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23,住址:乐业县****,联系电话:155********。

委托代理人:杨昌文,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现年68岁,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11,住址:乐业县*****,联系电话:156********,系乐业县马庄大众加油站管理人员。代理权限:接受检查、调查、询问;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朱洪勇,男,汉族,1996年7月16日出生,现年28岁,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5****16,住址:福建省****,联系电话:199********,系乐业县马庄大众加油站站长。代理权限:接受检查、调查、询问;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2024年4月10日,乐业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加油机计量作弊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27日,将该案报请本机关管辖。经本机关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通过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购买3台燃油加油机安装于该加油站,2023年9月3日又以1200元的价格让上门推销计控主板服务人员更换上述3台燃油加油机的6块计控主板计量芯片,更换计控主板计量芯片后的上述燃油加油机可通过操作加油机面板上的键盘,任意控制加油机的计量数据(少油)以及相关计量数据(包括升数、金额)的传输,以达到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目的。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起在成品油(0#柴油、92#汽油、95#汽油)零售经营活动中启用上述作弊功能。百色市市场监管局、乐业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4年4月10日、4月25日依法抽取上述6块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C704253、C704229、C704217、C704223、C704259、C704235)并委托上述燃油加油机生产企业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鉴别,结果为:上述六块燃油加油机主板是本公司生产的主板,主板U110位置计量芯片,均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计量芯片已被篡改;我司没有为乐业县马庄大众加油站的任何派工维修,没有对该油站的主板进行维修更换;上述六块加油机主板因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计量芯片已被篡改,不符合我司型式批准报告的要求。百色市市场监管局、乐业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5月17日、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鉴别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对鉴别结果予以认可。截止2024年4月25日止,当事人使用上述具有作弊功能的燃油加油机销售成品油共计12898.15升、销售金额为103555.20元,扣除已缴纳税款2202.23元后,销售金额为101352.97元,视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出入库明细、协助调查复函、违法所得金额确认表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市监罚告〔202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举行听证。                                                

二、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燃油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鉴于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恶劣手段故意实施本案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重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3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52.97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3352.9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百色铁道支行,户名: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676102000005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将副本抄送本机关,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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