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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市监处罚〔2024〕43号

2024-12-23 17:00     来源: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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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43

当事人:田东县田福农副产品加工厂投资人:吴水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MA5L0XDK13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芒果、红薯、香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酸笋、辣椒酱、酱油腌制品、调料生产及销售经营场所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巴使屯南面。联系电话:131********

2022年7月20日,根据消费者高某某举报线索,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巴使屯南面的当事人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处于正常加工生产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酒类、腌制类食品(木瓜丝)生产许可证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半成品、成品及设备进行查封。因案情复杂,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本机关查办。2022 922日,本机关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就地查封上述食品半成品、成品及设备,查封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对上述食品半成品、成品进行先行处置。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2017年03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2017年08月1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水果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的类别编号:1701,类别名称蜜饯,品种明细:芒果干),在位于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巴使屯南面设立“田东县田福农副产品加工厂”。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与合作方广西田东郁农农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后,购买相关设备及芒果、木瓜等原料,在未取得酒类、腌制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址组织生产一批木瓜酒展示品A款、芒果保健酒等8种果酒及7种口味木瓜丝腌制类食品并销售给合作方对外进行销售,生产销售情况如下表:

序号

品种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货值金额(元)

售出数量

售出金额

1

木瓜酒展示品A款

80

20

1600

80

1600

2

木瓜酒展示品B款

90

25

2250

90

2250

3

芒果酒展示品A款

80

20

1600

80

1600

4

芒果酒展示品B款

90

25

2250

90

2250

5

芒果保健酒

247

20

4940

247

4940

6

芒果接待酒

102

25

2550

102

2550

7

木瓜保健酒

94

20

1880

94

1880

8

木瓜接待酒

41

25

1025

41

1025

9

木瓜丁丝中辣

684

1.2

820.8

684

820.8

10

木瓜丁丝香辣

775

1.2

930

775

930

11

木瓜丁丝五香酸辣

400

1.2

480

400

480

12

木瓜干

974

7

6818

974

6818

13

木瓜丁丝中辣

509

6

3054

509

3054

14

木瓜丁丝香辣

434

6

2604

434

2604

15

木瓜丁丝五香酸辣

437

6

2622

437

2622

16

木瓜丁丝(半成品)

2100

0

0

0

0

17

木瓜丁丝

4439

6

26634

0

0

18

木瓜丁丝(五香酸辣味)

821

1.2

985.2

0

0






98466.8

5037

35423.8

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上述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为63043.00元;违法所得为35423.80元。

上述事实《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送达《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市监告〔202443号)拟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计98466.8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对本机关认定违法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其案发时已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减轻处罚。经本机关复核,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二、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时已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减轻情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①木瓜丁丝(半成品)2100斤;②木瓜丁丝,250克/瓶,4439瓶;③木瓜丁丝(五香酸辣),50克/袋,821袋;

2.没收贴有木瓜保健酒、芒果保健酒、木瓜贝侬酒、芒果贝侬酒标签空酒瓶 280个;

3.没收违法所得35423.80元

4.处货值金额63043.00元的0.5倍的罚款,即罚款31521.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6945.3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铁道支行,户名: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676102000005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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